【上訴駁回】右眼受傷少女覆核警方取得醫療報告敗訴 少女申上訴被駁回
發布時間: 2021/04/21 17:51
最後更新: 2021/04/21 17:54
2019年8.11於尖沙咀右眼受傷的少女K,早前就警方拒展示手令內容,便向醫院取得其醫療報告而提出司法覆核, K早前被判敗訴後,提出上訴。上訴庭今(21日)頒下判詞,指警方拒絕提供手令副本,並沒有侵犯K提出訴訟的權利,因此駁回上訴。
首席法官潘兆初於判詞中指出,K提出的上訴致命之處是,無可否認警方所持有的手令,就是為了在K拒絕向警方提供醫療報告的情況下,讓警方仍有權查閱相關報告,因此K的私隱權是來自她的醫療報告,而非警方的手令。
即使欠缺警方的手令副本,K仍然可以提出法律行動,以保障她於醫療報告中所涉的私隱,因此警方拒絕向她提供手令副本,並沒有阻礙她採取法律行動,亦沒有侵犯她獲《基本法》35條所保障的提出訴訟之權利。
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則於判詞中解釋,K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爭議範圍狹窄,她只是質疑警方拒絕向她提供手令副本,侵犯了她獲《基本法》35條所保障的提出訴訟之權利。K亦沒有針對警方取得其醫療報告的做法,或侵犯了她獲《香港人權法》14條所保障的私隱權而提出訴訟,甚至沒有嘗試向批出手令的裁判官申請擱置手令。
林續指,K一方於上訴期間卻曾提及K的私隱權被侵犯的理據,但法庭認為私隱權並非絕對權利,執法行動等目的,可以是干預私隱權的合理原因,因此若K一方希望以私隱權被侵犯的原因提出訴訟,必須妥善地準備有關理據及證據,但法庭現時並沒有相關證據,因此若K擬繼續訴訟,只可以根據《香港人權法》14條的理據,重新入稟。
針對K現時提出的上訴,上訴庭引述K一方的說法,指K認為警方向她出示手令,並不會對刑事調查構成不公,因為所涉的是K本人的醫療報告,K因此質疑警方不合法地拒絕行使酌情權。但上訴庭指原審期間K並沒有提出這項挑戰,因此警方亦沒有機會解釋他們於本案中,是如何運用酌情權。
再者,上訴庭認為根據警方誓章,警方已考慮過公開手令會對刑事調查和公眾利益有影響,反映警方並非一成不變地依從政策行事。上訴庭亦認為K一方不能假設她並非本案中被調查的主角。
上訴庭又指,受影響人士有權向法庭申請擱置手令,但這並不代表他必然有權取得手令副本。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,以刑事調查為由而取得個人資料,是可獲豁免的,上訴庭認為本案並非合適的場合,讓法庭考慮制訂新的規範。
無論如何,上訴庭認為K知悉警方已透過手令而取得其醫療報告,已足以讓她提出保護個人私隱的訴訟,K所指稱的實際困難,例如無法取得批發手令的裁判官名字等,均不構成提出本案覆核的理據,亦沒有證據支持。
至於代表K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於聆訊期間,曾質疑警方取得相關醫療報告背後的動機,上訴庭則認為入稟狀和K的誓章中均沒有觸及這一點,因此亦不適宜由大律師提出相關質疑,警方亦沒有機會提交證據作回應。
基於上述原因,上訴庭決定駁回K的上訴,K並需支付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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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